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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地质师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中国加入WTO后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对地质行业执业人员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的财产与健康,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人才的国际互认和交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注册地质师资格认证(以下简称资格认证)与管理的目的旨在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加强地质行业自律建设、规范执业道德标准,为社会聘用相应人才提供依据,并为开展注册地质师国际互认做好准备。
第三条资格认证工作面向全国地质行业专业人员,考、评结合,实行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第四条资格认证与继续教育、职业的持续发展紧密结合。通过中国注册地质师的继续教育制度加强地质行业执业人员的终身教育,不断补充新知识、开拓新思路,谋求个人和本专业的继续发展。
第五条资格认证,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指导和支持,而且要与社会、经济团体、有关行业协会、学会、高等院校密切合作。
第六条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是认证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设立中国注册地质师管理委员会,并下设继续教育与考评委贝会、纪律监督委员会、和若千资格认证分委员会。各委员会成员由中国地质学会、中国地质学会各常务理事单位和有关部门、社团推荐的专家、领导、两院院上:组成。中国注册地质师管理委员会为注册地质师的最高管理机构。
第八条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地质学会、中国地质学会有关常务理事单位及有关社团组织经中国注册地质师管理委贝会投权可组成中国注册地质师资格认证管理分委员会,负责受理中请、报名、宜传、考前培训、以及对中请人所提交的文件进行验证、初评和认证后的考评工作。
第九条分委员会经继续教育与考评委员会授权可进行注册地质师的业绩与继续教育考评工作;分委员会经纪律监督委员会授权监督注册地质师执业道德行为。
第十条继续教育与考评委员会负责组织认证后的继续教育考评工作,负责编写考试大纲,规定注册地质师应具备和应继续教育的知识体系,负责考核注册地质师的继续教育情况。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命题、考试和发放相关科目的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纪律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注册地质师执业道德行为,并对违反中国注册地质师执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和举报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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