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办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阅读次数:145 发布时间:2018-09-17 15:03:18 文章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公用局、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有关省属企业:

  根据省政府安办《关于印发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从20185月至12月全省开展以隧道施工、深基坑、模架工程和起重机械安全为重点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结合省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建办建〔201816号)、《关于印发住建系统深刻吸取莆田“5.4”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建建〔201819号),现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关于专项治理内容。重点工作任务按照闽建办建〔201816号文执行,其中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按照闽建建〔201819号文执行。检查内容应涵盖项目安全组织管理、安全教育培训、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隐患排查治理、现场安全管理、应急管理、安全风险识别和管控等方面。

  二、关于时间安排。按照省政府安办的部署,2018815日前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大监督检查执法频次,扩大抽查项目范围,确保检查覆盖面;201812月底前集中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事故隐患。2019年按照住建部的部署安排,继续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重点开展回头看,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健全长效机制。

  三、关于责任主体自查自纠。专项治理行动期间,在建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责任主体要开展自查自纠,项目部要实时自查自纠,公司要一季度一复查,公司重点核查项目部自查自纠工作质量和隐患问题整改情况,有关检查情况应形成书面记录留档备查。2018620日、1230日及20191230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单位应登陆“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的“主要责任主体自查自纠”模块填写《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超时或未在“主要责任主体自查自纠”模块进行登记或自查自纠弄虚作假的,均视同未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予以信用不良信息扣分。

  市、县住建主管部门要立即将专项治理行动文件发放给所辖企业的负责人,省外企业在辖区有在建工程项目的,要通过项目部寄达所属企业的负责人,确保专项治理行动传达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四、关于监督检查执法。专项治理行动期间,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对所辖企业、项目开展监督检查执法。

  (一)县(市、区)主管部门每季度要对辖区受监在建项目做到全覆盖检查,可结合日常动态监管进行检查,重点核查企业自查自纠工作质量,特别是对监管部门历次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单中问题的整改情况,对未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的按照动态监管办法予以信用扣分;对监管部门要求整改的问题逾期未整改到位或拒绝整改的,按照动态监管办法给予企业Mi5分。

  (二)设区市主管部门每季度要开展1次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督查,可结合层级指导工作进行检查。2018715日前要对辖区内所有县(市、区)主管部门部署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情况进行全覆盖督查。2018616日至715日期间抽查本级和县(市、区)级受监在建项目比率不低于10%。

  (三)省厅成立督查组,每半年对各地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五、关于信息报送。201867两月每月10日前报送大检查阶段性情况及《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表》;810日前报送大检查工作总结、《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表》及重大隐患未按时整改企业名单(表格详闽建建〔201819号文)。20181215日、20191215前分别报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阶段性情况和工作总结。实施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随时报送(省厅联系电话:0591-87548437,传真:0591-87614739,电子邮箱:fjgcc2014@163.com)。

  闽建办建〔201816号、闽建建〔201819号文中的要求和信息报送时间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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