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造师权利义务

阅读次数:310 发布时间:2018-05-22 17:12:19 文章来源:福建省建设职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七)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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